孙某与某某服装(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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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9-24 08:17: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07年4月19日,某某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服装公司”)与孙某某签订《××时尚运动休闲服装经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某服装公司授权孙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街开办“××”服装专卖店;孙某某一次性向某某服装公司交纳合同履约金3万元,订货保证金1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从第二次进货开始,累计进货量达到1万元,返还合同履约金500元,按上述返还比例累计返完为止。订货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孙某某无违约情况下,进货量累计达到10万元时,返还0.6万元,进货量累计达到20万元时,返还1万元,订货保证金返完为止。某某服装公司按市场零售价向孙某某免费赠送价值8000元现货铺底,孙某某后续进货由某某服装公司按全国统一零售价的3.5折供货;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4月19日至2008年4月18日。合同签订后,孙某某向某某服装公司交纳合同履约金3万元,订货保证金1万元,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街开办“××”服装专卖店进行经营。某某服装公司向孙某某出具了授权书,并履行了供货等相关合同义务。

在试营业期间,孙某某发现某某服装公司所供产品质次价高,对顾客尤其是团购用户认购的样品缺档短码,供货延迟,甚至无货可供,最重要的是某某服装公司所供产品包括赠送铺底货物,存在较多的质量缺陷,顾客纷纷上门要求退货、更换。开业几个月以来,其一直处于亏本经营状态,孙某某于2007年12月与某某服装公司达成《解约协议书》一份,约定:从即日起解除双方于2007年4月19日签订的《××服装专卖经营合同书》;解约条件为某某服装公司按折扣价格接收孙某某返货产品合计12366.98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债权债务、隶属责任关系。孙某某在解约的同时已将经销合同原件、保证金及履约金收据原件,一并交还给了某某服装公司,某某服装公司亦按解约协议约定退还了孙某某货款12366元(包括银行手续费50元)。后因孙某某不满意与某某服装公司签订的《解约协议书》的内容,遂将某某服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某某服装公司返还孙某某合同履约金、订货保证金23200元;2、某某服装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某某服装公司辩称,其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有检测报告为证。双方已经在2007年12月30日协商解除了双方于2007年4月19日签订的协议,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与某某服装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解除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均为有效。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债权债务、隶属责任关系。现某某服装公司已退还了孙某某约定的货款,孙某某亦将经销合同原件及收据原件交还给了某某服装公司,解除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已不再存在合同关系。现孙某某起诉某某服装公司要求退还合同履约金、订货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某某服装公司的相关答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孙某某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合同协议生效后,一方是否还能就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的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本案中,双方已经就合同解除及解除后的法律关系及财产状况进行了详细约定并已生效,就应认定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有效,且双方就解除合同后的后续问题已经做了约定并清算完毕,双方自此不存在任何债债权债务关系。而孙某某在双方已无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却起诉再次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某服装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要求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了。

当然,孙某某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即诉权还是应得到保护,法院也按规定对孙某某的起诉予以立案,而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当无太大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有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种,最终结果均是使该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但是解除合同的前提之一是该合同尚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对于已经失效的合同并不存在解除问题。本案原合同已经解除,再次解除一份已失效的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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