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状况能否作为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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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24 09:30: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涂志 张真颖 韩佳


一、案例
邢某是一家电力公司的人事主管,2009年10月邢某为公司招聘了5名电力维护人员,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12月底公司分批组织所有员工进行体检,在体检报告中邢某发现5名新入职员工中的张某患有较为严重的高血压,不适宜高空作业,便立即将这一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认为张某的工作虽然属于日常维护,但也会涉及到上杆作业,鉴于他的身体状况,如果继续留用会成为一个很大的隐患。
刚好劳动合同尚处于试用期,分管领导便要求邢某尽快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邢某不清楚是否可以以身体原因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况且公司在招聘维护人员时并未说明应聘人员不得患有高血压或其他疾病。翻看员工档案时,邢某又发现在张某入职前的《职位申请表》中曾在“既往病史”一项填写了“否”,并承诺“以上信息如有不符的,将视为欺骗行为,公司可以不履行《招聘协议》”。
2010年1月10日公司向张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张某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提示
(一)录用条件是考核试用期员工的重要依据,应当具体、明确,且有可考核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涉及任何经济补偿。除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即时、无补偿性的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录用条件不仅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员工的基本标准,也是在试用期间用以考察员工的依据。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特点,对招收录用的员工所提出的一般要求。录用条件应当通过单独的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明确说明,或直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由员工签字确认,将此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和考核的基本规范固定下来。如果对录用条件未加说明,该职位又不具有某类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想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会面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二)劳资双方须事先明确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以本案张某所填写的《职位申请表》为例,即使张某确实存在承诺情况与事实不符,可以被视为欺骗行为的事实,但如果公司与张某之间并未签订《招聘协议》,公司将不能必然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职位申请表》或其他类似文件中预先约定“员工所述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将视为欺骗行为,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欺骗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了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操作
(一)哪些条件下,身体健康状况是任职的必备条件
对于一些特殊职位、特定岗位,身体健康状况确实是任职的必备条件,例如高空,具有高处坠落危险作业的职位,患有高血压、低血压、心脏病、癫痫病、贫血等疾病的人员以及酒后或情绪异常的人确实不适合这一类型的工作,抑或者医疗、食品行业也会要求员工不可具有传染性疾病等,因此,这一类型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身体健康状况作为录用条件。如果该职位还具备国家、地方或行业特定的任职、技术标准,即使用人单位未将身体健康要求明确作为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这些标准对员工做出要求。
(二)过于苛刻员工身体状况,可能违法
职位并非对健康要求很高或者较为特殊的,用人单位过于苛刻的要求员工的身体状况将会具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风险,基于身体状况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也将会产生被认定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
(三)应重视录用条件的内容设计和表现形式
录用条件无论从内容设计还是表现形式上都需要用人单位给予更多的重视。内容可以“软”、“硬”结合,即,录用条件中既要有品行、态度、健康状况等相对柔性、概括的要求,同时也须涵盖学历、经历、能力、技术水平等硬性、具体的条件。确定这些条件时,还须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注重实操性,不可不加分析地完全照搬其它用人单位的“招聘启事”。
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张真颖、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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