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类案检索”,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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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19 08:4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琦
2020年07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在劳动法领域积极落实“类案检索”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这批典型案例分为四个类型,涉疫情类、劳动报酬类、劳动合同类以及其他类,体现出我国目前劳动争议纠纷的焦点问题,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疫情期间,多数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如何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同时帮助用人单位度过难关、生存下来?一方面,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但是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并不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从属性、不对等性的民事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免责极有可能动摇劳动者的生存基础,造成无法预估的后果。另一方面,需要避免劳动者“权利滥用”,分情况处理涉疫情案件,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正常经营,可以通过“共享员工”、发放生活费或者支付经济补偿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多种方式,降低用工成本,为下一步复工复产做准备。
其次,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农民工工资”与“培训期间工资”。第一,“依法及时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农民工问题一直是我国重要的社会难题,关系到三农问题的处理,应当予以重视,提高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与质量,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工”在内的每一位劳动者都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及时取得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专项培训费用本质上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培训服务单位,直接用于培训的费用,而“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劳动者在培训期间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获取的劳动报酬。二者性质、产生依据及给付对象均不同,实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时应当详细约定服务期限、违约金等事项,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基础与依据,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纠纷产生的重灾地。如这批典型案例提及的,“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续签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问题”“不定时工作制效力问题”“工作岗位和地点调整问题”等等。无论是什么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原则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灵活应变,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也考虑用人单位发展要求,达到互利共赢。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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