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驾车撞伤小偷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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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13 09:57: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2020年05月26日,江苏南通的孙某发现车内钱包被盗,孙某立马开车追赶了嫌疑犯三四多公里,将其撞倒在地。经警方调查核实,该男子卞某确实有偷孙某钱包的行为,同时医院鉴定显示其因被撞导致左腿骨折。最后,盗窃的嫌疑人卞某在医院被监视居住,孙某因为涉嫌故意伤害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据孙某称,自己家庭困难,被偷的钱是他下个月房租。
无独有偶,2017年4月,徐某发现自家的摩托车被盗,徐先生立刻报警并持续追赶,后发生意外双方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付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06月11日,岳阳中院审理认为,付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徐某的追赶、逼停系出于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当防卫,因此认定该案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是健康权纠纷,对徐先生的正当防卫行为予以支持和肯定。
综合以上两个案件,“失主驾车撞伤小偷致其受伤”的行为性质的判定难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失主的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正当性,二是是否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首先,“小偷”实施了盗窃行为,损害了“失主”的财产权利,“失主”有权制止不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其目的具有正当性。但是应采取恰当的防卫行为,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如岳阳徐某就先报警再追赶,且是因为发生意外,对方才受伤。但是南通孙某却过于急迫,没有报警,超速追逐同时撞伤“小偷”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造成了损害事实,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失主”对“小偷”采取的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应当是制止侵害人不法行为的侵害行为,不得明显超过限度,导致侵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小偷”实施了不法行为,那么对其权益保护有限,同时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当综合防卫的整个过程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来判断,不应简单从损害后果来看。
最后,“失主驾车撞伤小偷致其受伤”性质判定问题实质上是“法理”与“情理”的矛盾碰撞与利益平衡。一方面,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底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根据证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另一方面,法官也应当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考虑公序良俗、社会基本价值观等因素,让裁判更合情理,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简而言之,人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正当防卫,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就应当得到支持与肯定。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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