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案例】特许人未按时备案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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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06 04:23: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09年4月,某区商务主管执法大队,对市场中的加盟连锁企业进行检查监督中,对123家加盟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区的84家加盟企业均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向所属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行业涉及了餐饮,干洗,酒店等各个领域,某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尚未备案的企业,现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提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在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2008年已经下达要求特许经营企业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仍有大部分企业未按照《条例》的要求,未按时及时的备案,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未依法备案的企业,责令限期3个月内备案,并处一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我国商业特许经营迈向规模化、规范化、法制化。《条例》中规定了强制备案制度,属于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一项重要监管内容,特许企业如果不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不仅可能会遭到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还有可能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甚至影响到特许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特许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备案的问题。
备案的企业不仅包括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设立的企业,还包括依据外国法设立的企业,并且是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条例》第八条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而且《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新修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对备案要提交的材料规定的更为详细,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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