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精选】行政复议前置及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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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05 02:16: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公权力侵害时,一般情况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但以下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不经复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即“复议前置”: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指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先行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
4、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决定不服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5、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6、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7、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六十,行政相对人对于上述“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不服,但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行政相对人超过期限,怎么办?
1、一般情况,超过六十日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又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不予受理。
2、由于不知道属于复议前置而在复议期间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 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答复:“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3、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申请期限,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该种情况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作出相关时效规定,意即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长期无限制地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建立新的、确定的、稳定的经济社会关系。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吴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