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热点】“出嫁女”与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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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05 02:17: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出嫁女”是否真的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得在娘家享受相关合法权益?
首先,必须明确,《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并非仅从性别上的平等,当然还包括基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权利变化。
那么,对于热搜词“征地补偿”权利上,“出嫁女”的权利又有哪些呢?
一、对于“出嫁女”户口未迁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者。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的规定,“已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原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出嫁女”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在遇到征迁中可依法享有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二、对于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嫁女”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
三、对于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
如果“出嫁女”的户口从娘家迁出,但在夫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保留的情况下,“出嫁女”在遇到娘家征地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款;如果“出嫁女”户口从娘家迁出,且在婆家已经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就已经丧失了在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遇到娘家征地补偿时候就不能取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四、对于“出嫁女”落户大城市,失去农村户口。
根据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由村民集体所有的原则,只有持有本村农村户口的人才有资格获得土地经营承包权;当“出嫁女”落户大城市时,已经丧失了农村户口,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就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
湖北董永律师事务所 邓师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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