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强拆“违建”,政府也可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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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04 05:1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违章建筑,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

对于“违建”,有权机关可以进行强制拆除,但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即便是拆除“违建”,政府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否则拆除行为也有可能违法。


案例回顾

 

家住北京二环内某个以吃“麻小”出名的街区的姜某这两年就遇上政府强拆“违建”。十几年前,姜某兄弟分别在自有平房上面加盖了一层房屋,用以解决家庭住房困难,加盖的房屋由两兄弟各占一间。近年姜家大哥一直居住在国外,二弟还一直住在此房屋内。2017年当地街道办事处以整治拆墙打洞为名,要求拆除姜某兄弟自建的二层房屋。在拆除程序上因为姜家大哥不在国内,故进行了公告,并强行拆除了二层所有房屋,全程未与姜家二弟进行沟通。拆除当日因家中无人,拆迁人员破门而入,将屋内所有物品拉走,拆毁房屋,由于野蛮施工,对一层房屋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同时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姜某家私房的院门并且拉走。姜家二弟对此非常气愤,本身对自家房屋违建的性质和拆除违建是支持和理解的,但是街道办强拆的行为实在不讲道理,于是找到我们律所,要求起诉街道办,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政府拆除违建的程序,属于行政强制,从拆除动机来看政府履行维护市容市貌的职责无可厚非,但是房屋毕竟是老百姓的安身之所,即便要拆除,也不能过于草率,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

具体到本案的拆除过程,首先,拆除违建的主体违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可以做出强拆决定的只有区、县、市级人民政府,街道办无权作出强拆决定。其次,拆除的执行程序违法。本案中属于违建的两间房屋的权利人应分别为姜家两兄弟,但是街道办仅公告通知了大哥,就拆除了两间房屋,自始至终未通知其中一间房屋的所有权人姜家二弟。再次,拆除过程中将屋中财物悉数拉走扣押,未制作任何财物清单,也未进行录像,严重违反了拆除房屋的相关法律法规。据此本所在受理本案后已经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准备立案起诉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还当事人一个说法。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贾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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