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热点】“浙大强奸案”到底是未遂还是中止

已被浏览

更新日期:2020-08-03 06:26: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近日,因浙江大学对该校学生努某某(因强奸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作出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的决定而引起众多网民的不满。

网民们纷纷表示:“考试作弊都能被开除,强奸犯还不开除?什么情况下才能开除”?抛开学校的处分决定不说,努某某为什么因犯强奸罪才被判一年六个月,而且还能缓刑一年六个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的最低刑罚是3年。

《刑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减轻或免除、减轻处罚。


努某某被判一年六个月并缓刑一年六个月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及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未遂不能发生在犯罪预备过程中。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实施犯罪以后,达到既遂之前主动放弃犯罪,均可以构成犯罪中止。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由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而不欲,这是犯罪中止。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得不放弃犯罪,即欲而不能,这是犯罪未遂。

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免遭犯罪的侵害,为了让犯罪份子“浪子回头”不把犯罪行为继续下去,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努某某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强奸行为,但是由于自已的意志放弃了本可以继续实施的强奸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见,又因努某某系在校学生,有自首、悔罪表现,所以法院最终对努某某从轻并减轻处罚为缓刑。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佳兴


TOP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金隅国际B座1501室

  • 电话:010-64787188

  • 传真:8610-6478-7128

  • 邮箱:tuzhi@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