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精选】向“家暴”Say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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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03 06:25: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近日有这样一条视频在社交媒体中广泛传播,河南商丘的一位女士2019年8月13日被丈夫锁门后对其进行家暴,出于逃生目的自己就从二楼跳下,致全身共9处骨折,腰部脊髓损伤至双下肢截瘫,至今都不能脱拐行走。

丈夫故意伤害罪已立案还未收监,他还在外宣扬自己有关系根本不怕,其父亲也威胁该女子如果让她丈夫蹲监狱出来了就杀了她儿子。女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家暴现象是当今社会的一种极端且不罕见的家庭状况,无论性别,不分年龄的家庭成员都深受家庭暴力的荼毒。家庭暴力的成因各种各样,施暴人可能因酗酒、吸毒、工作压力等事情实行家庭暴力,但每位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原因都无法成为家庭暴力合理化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第二条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范围包括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的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是一种在法律根源上被明文禁止的不法行为,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被家暴者坚强的后盾。

因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因此《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在被家暴后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以上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如家庭暴力处于进行时,受害人除向上述单位求助外,还能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也是应当予以劝阻,且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对家暴者予以行政处罚,若施暴者触犯刑法,则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甚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然,受害人在公力救济未及时到位时,可以适当地运用私力救济,可以寻求朋友及亲戚的帮助,但是在保护自身时要注意自我保卫的适度,否则将可能出现防卫过当或矛盾的过度激化导致家庭暴力升级,暴力事件趋于不可控。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看,家庭暴力也可以成为婚姻法中离婚事由之一,即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这体现了一句经典的法律谚语:法不强人所难。但基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前,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此,若想达成离婚目的,受害人需要对感情确已破裂承担举证责任。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同时,要注意保留好关于家庭暴力的证据,如:家暴现场的录音录像、就医的医疗记录及诊断证明、伤情的司法鉴定、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对于家暴行为求助的记录等。这些都将是受害人及其委托律师在庭审中有力的“子弹”。

另外,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在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是否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决定,在情况紧急时,时限将缩短至二十四小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相对全面: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受害人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携带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或家暴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申请,法院将通过特别程序对材料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本质上就是暴力行为,甚至比普通的暴力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家庭暴力对家庭造成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在施暴者不自知或毫不悔改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运用一切合理手段保护好自身,运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公安机关、居委会、人民法院或者是委托律师都会是保护你权益的坚定后盾。以后,遇到家暴无需再忍气吞声,应当勇敢地向家暴say no!


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 陈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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