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通过案件了解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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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03 06:25: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以下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了解一下民间借贷。
案情简介:
20XX年1月20日,陈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陈某因个人用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圆整(¥420000.00)。于20XX年3月15日前归还,如逾期未还,每延迟一天支付利息壹仟圆整。”到期后陈某一直未予归还并且否认曾经向李某借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委托本所将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律师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的出借人因对方是亲戚、朋友,亦或是多年合作的生意伙伴,出于信任或者是碍于情面,借款时没有订立书面字据。而后一旦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即使诉至法院,借款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并且清楚的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盖章,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本案中虽然陈某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但李某拿出了《借条》及当初向陈某汇款的银行凭证,法院据此认定了李某和陈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
另外,关于利息,双方如果在借款时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则认定为是无息借款。如果约定了利息,则要看约定的利率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借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进行复利计算。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民法总则》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即借款期满后又经过3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向借款人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故要求出借人要及时进行催收并且在诉讼时效到期前主张自己的权利。
判决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李某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及本案庭审情况,认定李某与陈某就42万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不返还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李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4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某要求陈某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日息1000元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原告李某自行调整到24%,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4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郭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