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精选】从“银发同居”看老年准婚姻制度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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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20 07:08: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和日益开放的思想观念,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作为“非婚同居”的一种,老年人同年轻人的目的不一样,年轻人追求的是满足与刺激,老年人更多的是互相照顾与陪伴。老年人选择不领取结婚证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子女不同意、再婚对不起以前的老伴、害怕婚后矛盾多等,而更多原因是躲避婚姻带来的法律风险,如财产问题、继承问题。躲避婚姻风险随之带来的是由于同居本身的不稳定性以及尚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产生的新风险,最终陷入两难境地。



《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很多准备同居单身老人的子女坐立不安,干涉、反对“银发同居”。而对于老人家来说,“银发同居”若采用约定财产制,一是受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制度不完善的限制,容易导致纠纷频出;二是夫妻约定财产会极大增加双方的不信任,进而使得老年人因彼此顾虑产生抵触心理,违背老年人暂得安宁的同居初衷。

事实上,结婚“银发同居”,可能带给老人及其子女日后更多的是纠纷,特别是房产继承中的纠纷。

因此,相比而言,非婚同居既能在一开始就将双方财产划清界限,也能达到搭伴养老的目的,在表面上看似乎结合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优点,也规避了许多它们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夫妻财产制尤其约定财产制有缺陷的情况下,非婚同居在理论上最能让老年人实现安享晚年的目的,同时,因为其自由程度高,财产原则上为各自所有,老年人的财产和时间代价可能会大幅降低,因此,很多老年人将非婚同居作为再婚的替代品。

而非婚同居又会带来三种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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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财产问题,“银发同居”法律上属于共同生活,和法定婚姻生活已达到了相当高的相似度,在交易往来上难免会有交集,所以很多时候不易分清共有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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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继承问题,对于同居的老年人来说,女方更多需要的是经济上的照顾,年龄较男方偏小一些,而男方需要精神和身体上的照顾,所以在该争议中女性占了大部分,一方在离世后,只能根据《继承法》第14条酌情分得一定遗产或根据第16条、第31条进行遗赠。所得多少,与遗嘱或遗赠协议、生前抚养程度、同居背景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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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权利义务问题。对于同居的老年人来说,不少双方都默认一方负责日常经济开支,另一方负责日常家务,对于一部分人,无论对方对自己照顾得多么周到,这些人都只愿提供最基本生活费用,一旦对方生病住院或出事故,需要支付医疗费时,问题便随之引发。

因此,设立“准婚姻制度”值得商榷。

 

“准婚姻制度”也称亚婚姻关系,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有的国家在立法上将其称为非法同居,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这种称谓具有比较强烈的谴责性,使用这样的称谓有对准婚姻采取不支持、不赞成态度的嫌疑。而事实上,对准婚姻关系并不存在法律的谴责问题,它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未婚男女选择的一种新婚姻关系形式。


首先,“准婚姻制度”可以事先设立一些条件:如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年龄均为六十周岁以上,自愿在生活上相互照顾,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向主管部门登记同居;再如对财产、继承、赡养等问题作出约定并备案等等。


其次,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用于共同生活的财产权属,应以约定优先为原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共有,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该财产不是为共同生活而购买或未用于共同生活;对于同居期间的其他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原则上为分别所有,双方有约定为共同财产的,为共同所有。在老年人“准婚姻制度”债务关系中,与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同,只有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才能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再次,老年人“准婚姻制度”中,应当规定同居的老人相互无继承权,一方死亡,分割财产时另一方可以得到照顾。但可取得特定情况下的继承权,如《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银发同居中,最大的争议有房屋的归属,由于仅一方有房而另一方居住其中的现象并不少见,若严格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会造成无房一方无家可归,可以综合考量在世一方对去世者的照顾程度,同居时间等综合考量,在世一方可以继续居住或者优先购买去世一方的房屋。这也是人道主义精神和敬老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但是这不代表所有权归在世一方所有,房屋所有权让按照《继承法》规定确定。


最后,应当规定“银发同居”双方对同居期间基本生活费的给付义务、对方在同居期间生病的医疗费的给付义务以及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一经同居登记,则登记之日起该权利义务生效,受到法律保护,同居双方可以就这些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进行公平协商。双方到老年时是最需要尽扶养义务的。如果老年人“准婚姻制度”建立,现实生活中,因为未婚同居的一方老人卧床不起,另一方以无义务照顾为由弃之而去,那卧床不去的一方可以按照该制度的规定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老年人“准婚姻制度”的建立,可以为该情况提供法律依据,并且当事人在登记之时也会重新考量自己的义务再做出选择,有利于公平原则。


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对于老年人而言,银发同居更多地体现了他们在当下这个新旧观念与环境交替、碰撞的时代所作出的一种自我保护,“银发同居”满足了老年人的需要,双方互相照顾,精神上重新有了寄托,也减轻子女的负担,同时他们又要做最缜密的考量,处理好各种关系。虽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银发同居”带来的财产问题定会得到妥善解决,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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