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精选】高考命题中作品版权的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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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20 07:07: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近期职业作家王女士(化名)在为其上高中的孩子在图书大厦挑选高考真题集时偶然发现,自己的一篇已发表的文章被引用为高考卷语文科目中的阅读理解原题。在感到惊喜的同时,王女士想到其并未收到任何事前通知,也未事后获得任何报酬。

    

由此,引发了王女士对高考命题中属于本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主张,王女士是否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高考试卷在法律上属于法人作品,它的作者是“高考命题小组”而非自然人,而该小组实施高考试题命题是经国家机关授权和委托作出的职务行为。因此“高考命题小组”的“命题”创作本质上是执行公务。“高考命题小组”作为著作权人将王女士的文章编入高考命题,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不需经作者许可、应当指名作者姓名、不需支付报酬的情形。
 
如此同时,出版社将高考试卷作为一个整体编写成书出版发行,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出版社可以不经著作权人“高考命题小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高考命题小组”支付报酬。而此时的著作权人是“高考名小组”,而不是王女士。
 
王女士顿足翻看着印有自己文章的高考试卷,又看了一眼题目,其中一道题是问作者当时是怎么想的。王女士看了一眼答案,发现自己写文章时的想法是错的。于是,她若有所思、微微一笑、心安理得地径直走向收银台。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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