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看点】离婚中的“财”“债”“责”

已被浏览

更新日期:2020-07-14 07:09: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据统计,仅2019年,全国结婚登记人数有947.1万对,而离婚却有415.4万对,中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6年上涨。2020年是特殊的一年,是全民战疫的一年,可是就在疫情形势刚刚平缓可以出门之时,相关新闻报导“深圳出现‘报复性离婚’,离婚预约一票难求“。

如何妥善处理离婚中的财产、债务与抚养费问题,拙见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货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此,可以理解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夫妻双方获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诸如赠与的情况下,赠与者在赠与物品时特别说明该赠与物是赠与夫妻其中的一方,则个人财产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判断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从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原因以及夫妻双方是否共享债务所带来德利益等方面综合加以考虑。一般来说,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款义务。但婚前债务是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那么这个债务就可能会变为共同债务(比如个人婚前买房欠的贷款,后来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该笔贷款就从个人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子女抚养权

 

现行《婚姻法》规定,哺乳期之内的孩子原则上是跟随母亲的。但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把这个年龄放大到两周岁,不足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是随母亲的,除非患有疾病、故意不尽抚养义务等特殊的情形除外。

另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在判定抚养权时,需要征询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没有明确的意见,则需要看双方的条件是否孩子的学习成长更为有利,以及双方婚后再育的可能性。

四、感情破裂的过错方

 

现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该条款是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德道德性条款,而不是过错性条款,婚内出轨行为就目前来说不是婚姻中的过错行为。但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正式将出轨纳入过错性范畴。

与此同时,《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希望能对提高婚姻幸福度,减少离婚率起到促进作用。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佳兴

TOP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金隅国际B座1501室

  • 电话:010-64787188

  • 传真:8610-6478-7128

  • 邮箱:tuzhi@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