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如何确定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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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09 04:39: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 



何某是某市造纸厂的一线员工,与该企业签有五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受当地政府申请自然保护遗产,加大维护城市环境质量的影响,造纸厂按照政府规划,不得不将生产部门从A市迁移到B市,只将销售部门留在A市。造纸厂希望何某可以在B市继续从事原有工作,于是向何某征求个人意见。虽然B市到A市的距离并不是太远,造纸厂每周都有班车接送,但是碍于上有老下有小,家里里里外外离不开人照应,所以何某不想到B市工作,希望留在A市。何某是一线生产员工,对销售工作一窍不通,加上何某性格比较腼腆,不太适合销售工作,因此工厂无法把他安排在A市的销售部门。双方几经协商,没找到让双方可以满意的解决方式,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造纸厂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向何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何某认为自己有选择留在工厂还是离开工厂,造纸厂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造纸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岗位。


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样的客观情况才算是“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呢?

提示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出现不同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二是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客观情况的发生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客观情况尚未达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能适用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随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灵活适用法律规定,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些情况都不会影响劳动者继续劳动和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原有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因此不能构成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

本案中,企业因政府规划而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因此,在某厂与何某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提示二: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

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出于对劳动者的利益保护,法律对解除劳动合同设定了程序前提,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只有在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操作: 



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很多,法律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的劳动合同关系处理有明确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特殊规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减工作人员,如果裁剪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进行处理。出现企业资产入不敷出,决定提前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此时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义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张真颖、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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