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争议】违章操作致伤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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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09 04:40: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一)工伤需与工作有关
工伤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时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六点规定,除犯罪或自杀行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也应认定为工伤。本案李某虽然违反了工厂的《车间操作规定》,但却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因此李某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复函》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对待,并不妨碍其依据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做出行政处分。
(二)工伤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简而言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无论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因此,五金制品厂不能因为李某在工伤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而免除工厂全部或部分的工伤责任。
(三)未依法参保,后果只能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自李某入职之日起,五金制品厂就应当为其办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参保社会保险”,由于该约定违背劳动及社会保险法律政策的规定,应属无效,所以工厂仍然应当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为李某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