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试用期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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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01 03:4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
提示:
提示一:试用期是考察期
大量用人单位为避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履行繁琐的手续,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一个3个月到6个月不等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该劳动者。试用期考核过关的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劳动职责;未通过试用期考核的,则直接终止试用期合同,不再转正录用。但事实上,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却是违法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试用期多长期限,岗位有多重要,试用期内都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不仅不能防范用工风险,反而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用工隐患。
提示二:试用期不能没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虽然与转正后的正式劳动关系相比具有灵活用工的特点,但试用期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建立试用期劳动关系,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同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经过一个月的考察,对初步确定与用人单位发展相符,具有培养潜力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经初步考察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后尽快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特别注意一个月的时间期限,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约定工资标准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三:仅建立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能成立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但是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有百害而无一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能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试用期期限和劳动权利义务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被视为约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劳动合同,不具有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预期法律后果。
其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具有特殊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而应当计算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占用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易于形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增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
最后,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试用期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等均应当遵循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执行起来较试用期用工规定相比更为严格,违背了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初衷。
操作:
自员工入职的30天内,即从试用期开始就签订劳动合同,完善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可以从流程的开端就防止争议的发生,免除用工风险和管理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招聘是员工管理的第一个步骤,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入口环节,除了严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权利义务,防止风险发生之外,还应对试用期更为重视,特别是试用期可以即时无补偿解除的运用要素。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巧妙设计招聘录用条件,在选拔人才的同时,为试用期内顺利处理劳动关系打好基础。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