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从两起刑事案件的认定反观我国的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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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22 09:4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日前,笔者先后代理了两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民事代理人,尽管案件的事实不尽相同,但事在证据的类别、变化上和最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上却有者惊人的差别。
一、案情对比介绍。
厦门警察杀害妻子案
烟台人大代表杀害银行行长案
二、两个案件在适用证据上的共同点。
综观两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我们不难看到两个案件的共同点是:
1、犯罪嫌疑人均是很有身份的对象,厦门案件嫌疑人是警察,烟台案件嫌疑人是人大代表;
2、在对犯罪分子作出判决时的依据就时先有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再进行调查;
3、犯罪分子开始都是作了交代,而后来是都有翻供;
4、两个案件都是大案要案,而且在当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两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和处理结果上的不同点。
1、厦门案件是应该适用无罪推理的却适用了有罪推理,烟台案件是应该适用有罪推理的却适用了无罪推理;
2、厦门案件是交代与实际侦查的结论不一致,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而烟台案件是交代与侦查结论互相吻合,能够形成证据锁链;
3、厦门案件的嫌疑人警察判了有罪并处以死刑,而烟台案件的嫌疑人人大代表竟然连立案都没有,更不谈追究刑事责任了;
4、厦门案件尽管在处理上有瑕疵,但毕竟被告人有上诉权,可以申述自己的理由,事实上本案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已经发回重审,而烟台案件作为已经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当事人竟然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处理后连上诉、申诉的权利也被非法的剥夺了。
四、以案说法。
2、厦门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按照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认定是证据不足的无罪,但高级法院为了某种不可明告的原因适用了发回重审,这样就让本身应该是无罪的人无端地要接受漫无边际的失去人身自由;而烟台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撤回起诉时应该制作裁定书,当事人(当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就有权上诉,但是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索性就不列原告为当事人,连上诉权也给你一并剥夺,形成一种让你“欲罢不能”,只能望而兴叹!同时,罪犯也可以肆无忌惮地逍遥法外。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