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某小区业主张某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小区内一车位的使用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使用期限为合同成立之日起20年,停车费为每月50元。2012年10月的一天,张某发现自己的车前挡风玻璃被人砸碎。张某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处理此事,但物业公司不管不问。试问小区的停车位该如何管理?张某的车损是否应该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张某的车位进行管理,收取费用,并应承担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由于物业服务公司未尽足够的管理职责,张某的车窗被他人砸碎,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小区停车位权属的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其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使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所得停车费等收益也应归业主所有,但由于物业服务公司要承担看管责任,因此要扣除管理费用,但物业必须负责所看管车辆的安全。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周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