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浅议小区公共面积的开发使用的程序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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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19 09:03: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月景湾小区位于某国家旅游度假区,小区中央有一大片绿地。去年10月的一天,开发商却将这块绿地铲掉,要建娱乐会所。没了绿地,业主们不仅没地方散步了,小区里的沙土也多了,大家都非常不满。业主们认为,这些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而开发商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铲掉,用来建设娱乐会所,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试问,小区的公共面积该如何开发使用,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决定,收取的费用应该如何管理?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的公共绿地毫无疑问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因此本案中开发商将绿地铲掉,建设娱乐会所的做法严重侵害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商品房的公共部分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公共分摊面积: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不包括人防工程部分)、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套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未计人公共分摊面积的公共部分:天台、飘台、泳池、架空层、外立墙面等;


3.公共土地、草坪、花园等。


其中,第一部分记载在《房屋产权证》中,将直接影响商品房价格;第二部分虽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中,但其造价已计入商品房销售成本,其产权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第三部分的使用权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按照《物业服务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据此可知,物业的公共面积部分可以有偿对外服务,所获得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们共同商讨、决定如何使用。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周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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