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将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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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19 09:0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2008年3月,许先生与本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许先生向房地产公司购买未来蓝水郡2号楼6层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05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4980元,总房款为522900元。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09年10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遇不可抗力,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条件,具体内容为交付的商品房符合下列之一:
当双方约定2009年10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该商品房应当经验收合格。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经出卖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确认该工程合格,以出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为准。
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许先生按合同约定分两次付清房地产公司房款522900元。2009年4月30日,该商品房经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房地产公司书面通知许先生于2009年10月20日办理交房手续。但该房屋未完成消防等工程,未通过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许先生因此拒绝收房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案例结果】 



本案中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未完成消防等工程,未通过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因此不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提示一,根据有关法律,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交付,否则即使购房者接收了商品房,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商也必须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经过验收,并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房地产商自己填写,但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同意和备案,备案需要提供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看到备案表的原件,并检查上面是否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如果开发商不能出具备案表原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提示二,如果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未能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那么就不能排除该商品房在建筑质量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而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直接关系到房产证的办理,拿不到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



【操作要诀】 




要诀一

《建筑法》明确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住宅小区工程必须取得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共同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应视为不符合交付条件。”《城乡规划法》将规划验收明确为竣工验收的前置程序,且作出了强制性规定,由于竣工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的必要条件,故根据《城乡规划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应当为商品房交付的必要条件。同时,根据《消防法》等,商品房交付也必须通过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商品房竣工验收结果集中体现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根据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使用说明书;




(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购房者都应当拒绝接收房屋,否则将面临风险。但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建设(开发商)、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建设行政机关各方,就完工的建筑物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所作的验收报告,并不能证明该建筑物没有质量问题,如果该商品房确有质量问题,主管单位可以收回备案表,责令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全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购房者也应当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来确认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

要诀二

购房者收到交付房屋通知单后的操作步骤及如何验房。商品房的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验房的标准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房屋质量相关的约定就极为关键。验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查验开发商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面积实测表、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其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应包含前述12项内容,即工程各项验收均已通过的证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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