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如何界定业主、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 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已被浏览次
更新日期:2020-06-19 09:00: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
解析:
1、告知义务:通知规划设计变更、说明实际交房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告知房地产是否已设置抵押等;
2、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李某;
3、向李某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并向小李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通知李某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周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