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如何界定业主、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 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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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19 09:00: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11年10月,在北京工作的李某与女友看了十几个楼盘之后,最终确定购买通州北芳家园小区的一套两居室,10月15日,李某与开发商北京恒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中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首付款55万元。恒中公司委托北京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对北芳家园小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2012年6月2日,李某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并签署了《北芳家园业主公约》,与东方公司签订《北芳家园物业服务协议》。如何界定李某、恒中公司、东方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析:



李某与开发商恒中公司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恒中公司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承担如下义务:


1、告知义务:通知规划设计变更、说明实际交房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告知房地产是否已设置抵押等;




2、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李某;




3、向李某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并向小李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通知李某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



李某与物业服务企业东方公司之间,及恒中公司与东方公司之间都属于委托管理合同关系,东方公司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在新建住宅区或物业中履行管理职责;根据《物业服务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李某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李某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周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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