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调岗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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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9-18 08:40: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


小林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华南、华东几个区域的销售工作,入职三年,在部门内一直拥有“金牌销售”的称号。2008年9月,经医生检查,小林已怀有三个月身孕,但由于身体素质较差,医生建议小林多休息,尽量少从事劳累的工作。小林便向公司主管销售工作的副总裁提出申请,如果不是必须出差的事务,希望公司批准她在本地办公。但是几天之后,令小林意想不到的是,她居然收到一份人力资源部调岗调薪的通知,“员工林某:鉴于你近期及之后一段较长时间内身体状况都不适合部门销售经理职位的考虑,现公司决定将你的职位调至销售内管,负责销售部门数据统计、后台支持与人员招聘等,工作地点为公司本部,薪酬根据公司职位结构表,由10000元调整为6000元,自即日起执行。”


这一纸调令让小林大为光火,自己只是希望少出差以保证安全,可公司竟然任意调整她的职位,名义上是销售内管,其实就是因为她怀孕而对她降职降薪,小林要求公司必须恢复她的职位以及薪酬水平。可公司认为,小林的身体状况确实特殊,如果让其继续负责一线工作,不出差肯定不能完成工作指标,但是如果继续工作又会对她的身体产生很大影响,况且她自己也提出不愿意出差,于公于私公司都不敢负这个责任,调岗是对大家都好的一种选择。


公司能否单方做出对小林调岗调薪的决定?对于确实不适合原岗位工作的孕期女员工,公司又该如何管理?


二、提示


(一)三期期间调整员工岗位须有合法理由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小林的销售工作显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及其他禁忌性的工作,因此,对于小林目前的状况,公司不能给她安排加班,怀孕七个月时,公司不能安排小林夜班工作,在平时工作期间也需允许其合理休息。但是小林是否不能胜任原工作且需要调整岗位,还需要有医院的有效证明才能确定。


(二)协商一致可变更职位与薪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内容与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工作岗位与薪酬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凡对此调整、变更的,都必须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过程才能付诸执行,不能由用人单位或员工任何一方单方做出。


三、操作


在医院证明和员工同意的双前提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公司仅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小林调岗降薪,小林有权拒绝履行,并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恢复原状。但是公司的想法也不无道理,孕期女员工到底如何管理才能兼顾她们的健康和公司的利益?


打下制度基础


用人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岗位、职级设计不同等级的薪酬,并在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岗一薪,岗随薪变”,为调岗调薪设置制度依据。


持续性严格考核


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将孕期女员工纳入考核体系,将每一阶段的考核结果作为依据。当员工的身体状况出现不符合职位要求,或者工作内容确实不适合孕期女员工的健康要求时,由管理人员与孕期员工协商进行调岗,并以健康要求与考核结果作为依据。


用人单位也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女员工是法律与社会保护的群体,孕期、产期、哺乳期又是她们的特殊时期,因此,用人单位应承担起这部分社会责任,在特殊时期给予女员工更多关怀与帮助,对建设企业文化与树立企业形象都会有所帮助,更会提升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与忠诚度,从长远利益来看,对企业有所裨益。


四、依据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张真颖、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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