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辞职还是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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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9-11 09:0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


王先生2007年11月与某IT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的营销经理。2008年10月底公司的办公地址转至该市的高新技术开发区。这前后两个地方位处该市的东西两个方向,仅单程就需要近一个半小时的车程。基于工作地址的变更,王先生向其部门总监递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表示当初选择到公司工作就是图了离家近,孩子年龄小,接送起来方便。但是现在距离太远,实在不适合王先生有家有口的客观情况,因此要求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总监认为这份申请是王先生的辞职申请,便依据公司的辞职批准程序逐级上报。但是到了HR这里却发现了问题,这一纸申请表面上看是王先生希望离职,但他的言辞又好像是需要公司来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虽然都是王先生先有的离职意向,但是由谁主动提出,如何提出,后果可截然不同。不仅处理程序不同,还会涉及到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这种模棱两可的问题最为棘手,王先生的要求到底属于辞职,还是要求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又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示:


提示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员工先提出一说


辞职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递交《辞职信》、在OA系统中提交“离职申请”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双方解约行为,协商一致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所在。通常情况下,员工提出辞职,即使得到用人单位同意,也不会产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劳动者表达的只是一种要求解除合同意向,或者以满足某种条件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结果的,则应属于由员工提出的协商解除合同。本案中的王先生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显然有别于我们通常见到的辞职申请,而是要求与公司协商解除的意向。公司可以考虑王先生是否有非法辞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以及其他违约情形,根据公司的利益来确定如何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


提示二:提出主体不同,结果不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员工提出协商要求和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要求两种。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经与劳动者协商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由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此与劳动者达成合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由王先生提出,因此,即使公司同意王先生的申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向王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操作:


○辞职亦或是协商解除也可考虑企业需求


区别辞职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确认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在劳动者辞职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认可,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三十天期限届满之次日即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劳动合同自此解除。


○选择哪种方式还需法理兼备


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管理的角度,王先生抛出的问题不能单纯从某一方面去界定其性质,而是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立场和需要来选择我们的做法。如果有协商的可能性,尽量去协商解决,融合法理与情理的双重管理模式;如果员工无意留在公司继续工作下去的话,从人力资源管理来说,留下这个员工也是有害无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张真颖、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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