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救助”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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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27 08:49: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 沈燕梅
近来有许多拍摄他人意外遇到危险或者收到他人侵害处于危险之中的视频,评论区总是有许多人觉得拍摄者只顾拍视频不对他人施救,应该构成犯罪。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看待不救助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哪些义务为“应为(即有义务作为)”:
1、法定作为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如《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直系血亲之间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经常有人问“女朋友和妈妈同时掉水里救谁”,从法律角度看必须救妈妈,因为父母处于危险,身为子女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如果可以救助而选择不救助,导致其死亡,将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扶养”既然包括一般生活上的相互照料,就更应该包括在一方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予以救助。因此在夫妻一方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有义务救助。如果妻子被歹徒绑架了,丈夫也必须救助,否则将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例如:游泳场的救生员对落水人的抢救义务,值班医生对病人的救治义务,消防员对火灾的灭火义务等等。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由于这些义务是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所担负的职责为前提,所以该类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
3、先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例如邀朋友喝酒,朋友明显喝多了,应当阻止他再喝,否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先行行为能否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关键不在于其本身为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而在于其所产生的结果是否超出了合理范围而增加了行为之外的危险。因而要求行为人对其加以防止。
4、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义务:谁监管风险,谁救助风险。包括危险行为、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监管者、监护人对其监管、监护的他人危险行为具有监督义务。如:宠物主人有阻止动宠物咬人的义务,宠物咬了他人宠物主人有救助被咬者的义务;未成年子女致他人身体或财产伤害。
5、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当法益的危险发生在行为人支配的领域中,行为人可以消除危险,但不履行消除危险的义务,导致结果发生时,则成立不作为犯罪。如出租车司机对他人在自己车内实施的强奸行为,负有制止义务;朋友到自己家里做客突发心脏病,住宅主人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
6、基于自愿而产生的保护义务:指行为人出于自愿而事实上承担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的行为。这种自愿承担行为不以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条件,也不以签订合同为依据。例如,孩子父母突然有急事,邻居自愿帮她照看孩子,假使孩子发生意外,邻居就具有救助的义务。将在路上捡到被遗弃的婴儿带回家,婴儿身安全处于危险中时,如果不对其进行救助将构成不作为犯罪。
其次,“应为”应当具备能为的可能性条件。具有救助义务的人需要具备作为的可能性。例如不会游泳的人没有跳下水救妻子,不构成犯罪。
最后,“应为”的法律责任,取决于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如果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实施了救助,就能避免造成不施救的后果,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否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酒店前台服务人员有救助能力,却没有救助在酒店发生危险的客人。但事后证明即使酒店前台服务人员实施救助,此客人依然会死亡,那么就缺乏结果回避的可能性,酒店前台服务人员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三个条件,才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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