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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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20 08:46: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介绍


一、案例

临近年底,某公司有一大员工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但是在此时一个问题让HR非常困惑,左右为难,因为公司的全部员工在2009年之前都没有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公司的新总裁上任后才要求全提员工都要签订书面合同,因此所有2009年1月前入职的员工都与公司签订了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之前与员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想要与合同即将到期的五名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除了这五名“特殊员工”以外,公司愿意与其他员工续签三到五年的劳动合同。在距离合同到期还有一个多月时,HR向员工发放《劳动合同续签书》,但对准备终止劳动合同的五个人心存顾虑,担心由于合同终止会促使他们采用劳动争议的方式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有同行建议HR补签2009年1月之前的书面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解决摆在面前的棘手问题,但HR又觉得一旦出现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次合同到期又将面临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公司将无法与员工终止合同关系。到底该不该补签之前的劳动合同?员工拒绝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二、提示

(一)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无需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自用工之日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即使未立即签订,法律也只赋予用人单位30天的“宽限期”,在这个期限内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会涉及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旦超过30天期限,用人单位就不得不面临支付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被动结果。因此,无论是对准备终止的五名员工还是其他工作人员,公司都应当及时补齐他们的书面劳动合同,纠正之前错误的管理行为。

(二)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具体人员具体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是2008年前入职的员工,且补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自实际入职之日其开始,并未出现上述条文所规定的情形,不计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次数,无需在此次合同到期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2008年之后入职的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存在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续签、签订何种劳动合同将取决于员工的意思表示,除用人单位提高或维持远劳动合同条件员工决定不再续签,或者劳动者要求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操作

(一)人力资源在管理中应当紧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三十天期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出现劳动者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天期限内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超过三十天期限,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十二个月,用人单位将丧失因拒签劳动合同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四、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张真颖、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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