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相关收费说明的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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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17 08:42: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违反相关收费说明的规定案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北京某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李某的举报。举报称,2009年1月,李某与北京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洽谈相关加盟事宜,李某对北京某某服饰进行实地考察后,在河南某市进行相关的店面选址,装修和人员的招聘相关事宜,2月李某赴北京签订加盟合同,然而在签订合同前,北京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李某先交纳一万元,作为在河南装修的指导费用,称店面的装潢以及相应材料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李某应当支付相关的使用费。李某交纳了相关费用后,北京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并未开具相关的发票。李某觉得不妥,遂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查明,北京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在签订加盟合同前,以店面装潢为理由对加盟的10家店面收取了所谓的商业秘密使用费,共计10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材料佐证。2009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北京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立即退还相关当事的费用,并处于2万元的罚款。
案情评析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条件、方式。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的费用不同于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费是指在特许经营关系成立后和存续期间,被特许人需按照合同约定交给特许人的各种费用,不包括双方在合同订立之前发生的费用。要求被特许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就支付费用,通常会发生在比较大型,复杂的商业交易中,或者是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选址,定金等情况。本条的目的在于使被特许人得到明示的保护。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前,如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支付任何费用,则特许人有义务说明该等费用的用途以及费用退还条件,方式。举例来说,潜在的被特许人表明了提交加入特许经营意向书后,特许人如要求提交一定数量的定金,则特许人应作出明确说明,例如:该定金的用途为保护特许人在约定时间内不得将双方约定区域的特许权再授予第三方。
本案中,北京××服饰有限公司,认为他们对店面的装潢属于商业秘密是错误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然而店面的装潢显然不属于商业秘密,而是属于特许经营合同里面的一部分。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外部特征而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装潢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的统一,在组织制度即经营模式上实现整齐划一。所以北京××服饰认为他们的装潢属于商业秘密,而需要向被特许人收取相关的使用费是错误的,更不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收取。
一般而言在签订加盟合同之前收取费用的,一般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的签订,例如收取定金,以督促双方能够尽快的签订合同,一方违约,则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且也应该书面说明,并约定相关退还的条件。本案中,不仅没有书面说明,也没有退还的条件。严重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签订合同前收取费用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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