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新生儿“该当何罪”
已被浏览次
更新日期:2020-08-14 11:26: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日前,一个呱呱坠地的女婴被父母用黑色塑料袋包裹从酒店的窗户扔出落到地面上,但因婴儿的啼哭声引起周围人们的注意,好心的市民发现后紧急将该名女婴送往医院进行救助并报警,警察随后在酒店的房间内找到了该名女婴的父母,目前女婴的父母正在接受警方的调查。
无知的弃婴父母,行为令人发指,无知令人遗憾,日后女婴的父母可能面临两项罪名:
一是涉嫌构成遗弃罪。《刑法》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应予刑罚处罚。婴儿父母主观上有明显将婴儿遗弃不管,不想履行作为监护人抚养义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从楼上抛下婴儿的遗弃行为,侵害了婴儿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遗弃罪。
2、涉嫌故意杀人罪。《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婴儿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婴儿父母应当明知将刚出生的婴儿从楼上抛下的后果,却放任不管甚至希望发生婴儿死亡的结果,有非法剥夺婴儿生命的故意,尽管客观上婴儿并未死亡,但并不因此免除其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只是可能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
基于上述可能涉嫌的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当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基于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的综合判断,婴儿父母在本案中仅仅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故应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许凌峰
上一篇:如何有效控制加班,降低用工成本?
下一篇:“中华老字号”与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