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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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14 11:26: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商务部于 2006 年、2010 年开展了两次“中华老字号”企业认定工作,共认定 1128 家“中华老字号”企业。根据 2006 年商务部发布《“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中华老字号定义为“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的信誉的品牌”。那么“老字号”到底涉与知识产权有什么关系?“中华老字号”如何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待其权利与保护?可能一直是我们面临的盲区,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保护中华文化的传承,刻不容缓。
1128个“中华老字号”,既不仅仅是商号,也不完全是商标;既不仅仅是企业,也不一定仅限于产品。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但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来说,商号与商标是各个不同的。一般而言,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例如“宝洁”是该企业的商号,其旗下有众多商品,香皂是“舒肤佳”、牙膏是“佳洁士”,卫生巾是“护舒宝”,洗发水是“飘柔”,洗衣粉是“汰渍”,这些都是商标。
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3)商标权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
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商标有必要在该国另行注册,商号没有必要另行注册。
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时,或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时,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但是很多商号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所以无法注册成商标。
而“中华老字号”有着数百年的历史,他们采用“前店后厂”、师徒相传的传统经营方式,尽管商号早已在工商注册,但根据最新统计信息显示,还有少部分企业并不拥有注册商标。有些知名产品使用的标识在乡里家喻户晓但并未注册,虽说未注册商标不被禁止使用,但其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有自然人或法人用商号注册为商标,那么就有可能在未来产生争议了。财大气粗的企业有可能会面临巨额的商标转让费用。
因此,将“中华老字号”定义为“知名企业下的注册商标商品”可能更有利于权利的商业转化与专有权保护。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 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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