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庭审观摩报告:职务侵占罪的裁判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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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12 08:52: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我刚刚结束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为期一个月的培训,期间曾于6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观摩活动。庭后对于开庭案件,我有了一些心得和体会,特记录如下。

本案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于20173月至5月期间,在担任被害人北京某公司配件经理过程中,自行通过公司系统向供应商发送供货申请,通过供货商直接发送配件至客户手中或配件到达公司后被告人自行送至客户手中的方式销售,销售货款统一经被告人收取至其指定的个人账户中,涉及金额40余万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人证言包括被害人北京某公司负责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销售配件的客户提供的证人证言;书证包括证明被害人北京某公司的配货申请等内容;物证包括被告人实际控制的银行卡等。被告人在公诉机关侦查案件过程中已经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再一次表示承认罪行。

基于被告人自己已经认罪,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了罪轻、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一是被告人是初犯,以往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二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主动认罪,交待全部犯罪事实;三是被告人是在与被害人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纠纷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四是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其向看守机关举报了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五是被告人目前无赔偿能力,但是表示愿意出狱后积极进行退赔。



案件经法官审理、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在旁听案件开庭之后,我思考了两个问题:一是被告人提出了其与被害人北京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纠纷,被害人拖欠被告人绩效款2万6千余元,被害人与被告人经过协商并未达成一致。但是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中表示其与被告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纠纷。关于这个劳动纠纷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成立有何关系呢?经查阅资料,职务侵占罪中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被告人扣留单位的财物只是为了迫使单位及时发放其应得的报酬,且报酬的数额与刑事犯罪涉及的数额差距不大,或者虽然差距较大但是被告人能够妥善保管侵占的财物,那么一般不能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对于被告人立功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公诉机关对此并不认可,法院表示对立功情节目前还未查证属实,无法适用。对此我的疑问是,法院可以在判处刑罚的所有条件没有全部完全核实的情况下就进行判决吗?对此我难以求证。当然,本案所有的证据都是公诉机关的口述,庭上并没有核实证据的环节,不知道是因为被告人已经认罪所以省略了这个环节还是有什么其他的原因,这个问题估计也很难求证。

此次刑事案件的庭审观摩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开庭很多次,案件标的涉及金额越大、案情越复杂越是如此,而涉及被告人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的刑事案件,往往却只开庭一次,其实刑事案件相较于民事案件,对于证据的认定应该更加审慎,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有任何相互矛盾或一点可疑存在,否则绝对不能给被告人定罪量刑,即所谓的“疑罪从无”。除此之外,中国司法制度古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对现今刑事审判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相信我国的司法环境会越来越明亮,本案庭审也可以看出法院和控辩双方对于定罪的证据认定是非常严谨的,同时,希望刑事审判的程序也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受到重视,从而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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