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热点】王校长吃瓜潘玮柏婚讯妻子究竟何方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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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07 02:2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2020年7月29日晚,艺人潘玮柏的工作室微博发布了一则律师声明,声明中声称潘玮柏自婚讯公布后,有用户大量使用侮辱、诽谤言论对其进行恶意人身攻击,该类谣言对潘玮柏及其未婚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要求相关用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致歉,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近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发达,众多网络平台的兴起,网民们可以充分地在网络空间上发表自己的看法、言论。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部分网民在网络平台上肆意发泄负面情绪,使用恶毒的言语对他人进行攻击,这样的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行为。



        首先,《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民法以法定形式确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享有名誉权该项法定权利。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和提醒的是,在网络平台上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主体除了直接侵权的网络使用者外,还包括提供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论是出于营利目的还是非盈利目的,在其提供服务的同时,亦对其网络平台服务负有监督管理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监管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的,则会成立共同侵权,将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同理,被侵权人可以同时向共同侵权人主张权利,并不局限于直接侵权人。


        再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如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影响,可能会触犯侮辱罪或诽谤罪。

        需要提醒的是,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刑事诉讼里“不告不理”刑事自诉犯罪,一般情况下并不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调查进而提起公诉,被侵害人需要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即使侵权人造成的影响未触及《刑法》所保护的高度,公安机关亦能对侵权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给予侵权人一个足够的警示与教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侵权的情况也推动了我国对于互联网的相关立法,宪法固然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言论自由,但是这种言论自由需要建立在不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基础上。即言论自由并非“绝对自由”,而是既合法又合规的前提下的言论自由。且法律规制的完善与法制意识的进步也令更多的人意识到权益即使在网络空间上受侵害也有法可依,有充分的救济渠道给予被侵害人维权。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上冲浪的同时要注意自身权益的保护以及尊重他人的权益。


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  陈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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