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精选】知名商标与经典包装的权利独立与市场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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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07 02:2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到期后,收回了加多宝公司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但加多宝公司之后继续在相同种类的产品凉茶上使用和之前一样的、具有显著性的包装,只是将之前的“王老吉”标识更换成为“加多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那么加多宝公司继续使用之前的产品包装是否侵犯了广药的权利?应该从两个角度分析:


一、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不能混为一谈

 

这两者的共同点是它们都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中持有人的无形资产,但也有本质的区别。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提供者的标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既具有法律效益,受《商标法》保护,未经许可禁止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免造成混淆、扰乱市场秩序。

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三种专利中的一种,申请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经审查核准后授予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是最和“样子”挂钩的。

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都是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但商标不属于产品的一部分,而专利是用于产品本身的。因此,商标许可协议到期,被许可人不得再使用许可人的商标,至于在原来的产品上继续使用原包装,笔者并不认为构成侵犯商标许可人的权利。

二、混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王老吉”凉茶起源于清朝道光年间,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在广东省和东南亚地区家喻户晓。近代以来产品以红色金属灌装示人,同样属于“知名商品”。红罐包装装潢显著性与识别性产生的过程与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过程密不可分。该包装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处在同一商品的识别体系内,体现着同一商誉,相互之间不可分割。王老吉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特有包装装潢发挥共同、唯一的指示功能,密不可分。特有包装装潢与特有名称构成一个整体,共同承载王老吉商誉,发挥相同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王老吉”凉茶上的包装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各构成要素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王老吉”凉茶所特有。广药集团理应享有与“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关的一切合法权利,而加多宝商品的设计文字、色彩、图案以及排列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没有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因此,虽然以红色为主色调的表现形式在罐装饮料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中并不罕见,但考虑到饮料商品的包装装潢形式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而涉案包装装潢通过对色彩、文字、图案等设计要素的选择和组合,呈现出了具有一定独特性并与商品的功能效果无关的视觉效果与显著特征,并通过经营者长时间及较大范围的宣传和实际使用行为,使涉案包装装潢所发挥的商品来源的指示作用得以不断加强。在形成大众群体看到红色包装就能想到产品来源的情况下,如果使用同样的包装导致混淆,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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