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精选】“男童坠亡”谁之过

已被浏览

更新日期:2020-07-29 01:3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近日,上海某小区内发生的一起三岁男童坠楼身亡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起事件发生时,出租屋内只有男童和他的母亲两人,男童的母亲正在阳台上晾晒衣服,3岁的男童独自一人在房间内玩耍,孩子不知什么原因从窗台翻爬了出去,径直从10楼坠落,发生了悲剧。事发窗台位于10楼的出租房内北侧小房间,这个窗台并未安装任何防护设施。

事发后,家属认为房屋没有装置任何防护措施是导致孩子坠亡的一个原因,房东对此应负责任。但房东对此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房屋在2015年出租给租客的时候是毛坯房,并没有负责安装防护装置的义务,并且租客入住后也从未提出过相关要求,因此自己肯定是没有责任的。



此事件经由网络报道后,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一部分网友认为家属纯属无理取闹,自己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反而把责任推卸给他人;另一部分网友则认为物业有监管、保证小区内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在小区内出现了安全事故,总是有一定责任的。那么究竟谁应该对此事负责?房东、物业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男童的母亲作为男童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完全尽到保护责任,是导致整个悲剧发生的最主要因素,因此,男童的母亲应对此事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房东和小区物业公司无需对此事件承担责任。因为在业主和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房东有安装防护装置的义务,并且在租客入住后也从未提出过相关要求,此次事件的发生与房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房东无需承担责任。另外,此事件的主要起因缘于男童母亲的疏忽,并且整个过程发生在业主的房屋内,只是损害结果出现在了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对此事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物业不应对此事承担责任。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男童的母亲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此情形应属于《刑法》规定的意外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因此不能追究男童母亲的刑事责任。


在儿童坠楼悲剧中,家长放松警惕和窗户阳台防护不到位是重要的原因,作为家长应时刻关注年幼儿童的人身安全,切莫放松警惕待发生悲剧才追悔莫及,这也是法律赋予监护人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内的管理服务单位,有义务提醒家长照看好年幼儿童,还可以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加装护栏、添设警示标语等防护工作,履行好服务职能。

在我们对孩子的坠亡深感痛心之际,也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与责任,暨按照法律规定该是谁担责就需要谁来承担,不应随意推卸责任,坚决杜绝“我弱我有理、死哪讹哪”这种不良社会风气的滋生,拒绝道德绑架。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许凌峰
TOP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金隅国际B座1501室

  • 电话:010-64787188

  • 传真:8610-6478-7128

  • 邮箱:tuzhi@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