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公务员签订的商业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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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17 05:1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17年5月,在某市公务员系统任职的胡某与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胡某加盟该公司餐饮项目“欧洲小镇”,胡某交纳管理费,该公司为胡某进行开店管理咨询、项目技术培训、开店设备供应、运营服务指导以及店面装修设计服务等事项。合同签订后,胡某发现经营餐饮项目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容易,遂与该公司协商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后,胡某诉至法院,主张其为公务员身份,涉案合同违反《公务员法》,应当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后该公司应当退还全部管理费。
1、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共包含5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胡某主张的就是本条规定的第(5)种情形,即涉案合同违反《公务员》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2、《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签订商业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其中第(十四)项与本案有关,即“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此看来,在职公务员确实不应当签订这种商业合同,但是一旦签订了,合同就必然无效吗?
3、胡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必然无效吗?
从《公务员法》的其他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的职能,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即从制定《公务员法》的目的、该法适用的范围以及违反该法规定所承担的责任来看,该法仅为管理性的法律,并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法规,且其规范的范围仅为公务员,若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个人违反该法的相关规定,仅是根据该法承担纪律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胡某与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对于胡某提出的由于其违反《公务员法》关于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故其与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无效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已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周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