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中公司作为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担保如何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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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17 05:1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提要:
民间借贷是普通人之间经常发生的事件,为了防止借款人欠债不还,有些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的同时,也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比如房屋抵押或者由担保人进行担保。其中,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就时有发生,那么,有了这种担保的方式,出借人是否就会万无一失了?
案情介绍:
赵某向李某借款80万元,应李某的要求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李某现金八十万元整,还款日期由李某提前十五天通知,由甲公司担保。”借条上有赵某作为借款人的签字和甲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公章。后赵某不知所踪,李某遂将赵某和甲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对偿还80万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某未到庭,甲公司辩称该借条上所盖公章为方形,系假冒,公司从未为赵某借款提供担保,并提供了该公司的工商档案,档案中显示甲公司公章为圆形。法院据此认为:借条上的甲公司印章与工商档案中不一致,且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为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方可有效,最终判决甲公司对李某的借款及利息不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分析:
本案中,因赵某未到庭,因此争议焦点围绕着甲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展开。一方面,甲公司的方形公章是否真实?另一方面,甲公司作为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
现实中,一些公司确实存在两套甚至更多公章的情况,因此很难说本案中甲公司的方形公章就是不真实的,但是,原告必须举证证明甲公司存在方形、圆形两套公章共同使用这一事实,这无疑是困难的。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由此,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也就是说,在甲公司不承认其作为担保人之事实的情况下,原告必须对该公司提供担保已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举证,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现实中,出借人事后往往很难去核查作为担保人的公司的资质,更别谈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只能在签订借款合同由公司提供担保时,要求公司出具经过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以避免担保无效的风险。也就是说,出借人在提供借款的同时,必须对担保人的资质和保证事项是否经过公司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进行形式审查。
建议:
接受公司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出借人),应当要求公司提供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避免事后在诉讼中,担保人以未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只要债权人尽了形式意义的审查,即便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实际上不存在或存在某些瑕疵,也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延伸:
如果公司作为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担保债权人基于对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法人印章真实性的信赖,基于担保人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盖有担保人公司真实印章的事实,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股东会或董事会担保决议的真实性,无需也不可能进一步鉴别担保人提供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担保决议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