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看点】从《杀人回忆》看刑法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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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15 11:35: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由奉俊昊导演执导的《杀人回忆》相信给很多人都留下了遗憾,因为到电影最后也没有抓住凶手,于是有了电影最后那一幕:宋康昊走到麦田旁蹲下来,眼睛直直的瞪向屏幕之外。
电影上映后,导演奉俊昊曾在采访中说:“我坚信凶手一定会看这部电影,因此我看向镜头,也是在直视凶手。”这一事件最近终于有了调查结果,但结果却令很多人失望,距离华城杀人事件已过去34年,李春宰的罪行已过追诉时效,即使被认定为凶手,也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在看到这则新闻时,我想到了同样发生在80年代的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同样因为刑侦技术的落后而在多年后才抓住凶手。而在这一案中,制造这一连续惨案的杀人凶手高陈勇,已经在2019年1月3日上午,被执行了死刑。
同样的事情在不同的国家有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是因为各个国家对于刑法的追诉时效规定不一致。那么我们常说的追诉时效到底是什么呢?以我国法律为例,刑法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因此对高某的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为20年,而距离高某首次犯案已过去了28年,看上去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对于高某的行为,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依法追究。
同时,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根据该条规定,在已经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无论犯罪过去二十年、三十年还是更久,当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都应当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高某首次犯案时间是1988年,最后一次是2002年,期间还有多次犯罪,且多次犯罪的间隔均未超过前一罪的追诉期间,因此,对其所有犯罪行为都应当从最后的犯罪行为完成计算追诉期限,故在其归案后并经人民法院审判高某被判死刑,这也印证了中国的一句老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受害者的正义只有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才能得以伸张,韩国华城连环杀人案让凶手逃脱法律的制裁,让遗憾从电影《杀人回忆》延续到现实中,并成为民众心中永久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