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看点】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应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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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14 12:28: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从六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此次草案,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从民事侵权角度来看。
高空抛物致人受伤以及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致人受伤,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该法律规定了针对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具有补偿责任及追偿权,具体来说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时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事后发现具体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具体来说建筑物管理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之间为按份责任,在受害人的损害总额减去该侵权责任份额后,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义务的范围;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致人受伤,根据具体情况,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二、从刑事犯罪方面来看。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草案完善了高空抛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定罪量刑,在实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之前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现在草案有了明确的定罪量刑意见,完善了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从社会效益方面来看。
将高空抛物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入刑,一方面打击了社会上的有这些行为的人,让他人及时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教育了社会上的群众,让大家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积极遵守该法律规定和敢于维护该法律规定,促进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湖北董永律师事务所 邓师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