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员工的年休假,用人单位该如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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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13 04:12: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08年10月底,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聘任了一名客户主管董小姐,与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国家的政策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董小姐的服务年限可以在公司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2009年7月董小姐未经书面申请就为自己自行安排了3天的年假。同年8月,公司核查考勤时发现董小姐有几天没有出勤,也没有任何请假手续,便按照制度中“违反休假程序擅自休假达3天及以上的,构成严重违纪” 的规定,对董小姐处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当日董小姐就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及2008年、2009年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补偿。




提示


提示一:能否做到合法解除须看用人单位的制度依据

从本案来看,董小姐与公司的争议源起于违纪解除,是否需要按照违法解除对待需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请假流程如何规定,制度实体内容和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董小姐又是否确实违反制度规定,如果这些证据和事实都属实、立的住脚,公司按照制度规定解除董小姐的劳动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提示二:享受年休假也需符合资格要求

《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如果董小姐在入职之前,即,2008年10月底之前的工作时间保持连续不断达12个月以上,且不具备上述第四条所列的几种情况的,可以享有其应有的带薪年休假,年假天数根据其以前和现在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这与以往一些HR所理解的“在本单位服务满1年方可享受带薪年假”的“司龄资格”完全不同,是按照将原用人单位与现用人单位的服务时间合并计算的工龄作为年休假资格认定的标准。但如果董小姐入职之前的工作时间存在断档,不能保持“连续”12个月以上的,自2009年10月之前都不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


提示三: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年假补偿?

《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操作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安排年休假

公司可以统筹安排董小姐休年休假,也可以要求员工提出休假申请予以审批,当员工当年度,特别是符合休假条件时,没有主动提出休假申请的,公司应主动为其安排休假。

用人单位以三倍工资作为员工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当员工应休的年休假未能获得公司批准,或者公司没有为员工安排年休假的,公司将按照日工资的三倍支付年休假期间的工资。

本人自愿放弃年休假的必须员工书面声明

如果出于本人意愿自愿放弃年休假的,公司仅仅表示认可还不行,必须有员工签字确认放弃当年年假的书面声明时,公司可以不再为其安排当年度的年休假,也无需支付年假补偿。

新入职与离职员工的年假需特别计算

既然上面的内容提到员工享受年假不是按照司龄而是工龄来认定,而离职员工对其之前已经付出的劳动与服务也应给予法定的认可与补偿,因此,新入职员工与离职员工的年假都不可避免,但是计算方式与在用人单位已经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不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因此,新入职员工与离职员工的年休假天数必然不能等同于一直提供连续服务的员工,不能完全的享受所有的年假,而是取决于其入职和离职的具体时间。离职时尚有未休完的年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公司是否必须支付董小姐未休年休假的补偿需要从董小姐的入职时间、连续服务时间、当年度的事假、病假天数等综合考量。而作为用人单位在管理年休假时,还应把握年假安排的时间、分次使用还是一次性休完、对待具有年假“奉献精神”的员工如何处理等多重问题。



依据

《职工带薪年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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