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改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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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10 04:37: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控辩一致救少年   真情爱心暖家庭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尽力尽责尽心成功辩护

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改判缓刑

 

        7月7日上午,孝感大雨滂沱,也没有阻止住李某的母亲为感谢孝感中院少年审判庭的决心,并向其赠送了一面写有“法无情法官有情真情救少年,爱无边责罚有边爱心暖家庭”的锦旗。

        李某是一起典型团伙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某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未成年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李某及其母亲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便请到了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和助理吴斯敏为李某争取应当的权利和法律上的宽容。

        接案后,涂志律师携助理吴斯敏迅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与李某及其母亲进行了交谈,了解了李某的成长经历及案件过程等情况后发现,李某只是本案电信诈骗案中一员,她是正在某职院读书的学生,未满十八周岁,本想减轻母亲的经济负担,想办法利用课余的时间去赚点钱,于是,她应聘了接听电话的工作,涉世不深、又不懂法的她自以为找到看两全其美的好事,却不知误入了参与电信诈骗的歧途,成了受害者。

        涂志律师及其刑事团队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后认为,在本案中,李某是诈骗未遂,是未成年人,是从犯,并且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之前也没有任何违法或者犯罪记录。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后果,李某具有多个应当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下刑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李某又是未成年人,完全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应当判处缓刑,二审辩护果断提出建议二审法院判处缓刑的意见。

        电信诈骗并非不能适用缓刑,在电信诈骗犯罪中,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不矛盾,同样能够做到有机统一。对于未成年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情形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缓刑甚至是免除处罚。                  

        二审法院最后采纳了抗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改判李某缓刑的判决,这让本案成为控辩审达成一致,成为一段审判佳话,甚至成为一个典范。

        本案的判决结果真正实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对李某适用缓刑,是用法律的温情和爱的真情,挽救一名失足学生,让她的人生少一些曲折和坎坷,让其家庭充满温暖。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涂志 吴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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