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追踪】“鸭”带来的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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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06 08:02: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近日女明星王珞丹一则#寻鸭启事#引发网友关注,并很快登上微博热搜。


我们对“偷”鸭子的人进行道德谴责的同时,也应当关注该名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偷”即盗窃、侵占罪。

首先,《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是否合法占有”应该是区分盗窃和侵占的关键点,如果是主人遛鸭过程,脱离主人掌控,走失后被人拎走吃掉,那么是侵占;如果是主人遛鸭过程中,松开绳子让鸭自由玩耍,在一旁盯着,这时一个不注意被人拎走吃掉,那么是盗窃。

其次,根据事发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侵占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如果本案中受害鸭系普通家禽,那么当然达不到立案标准,但根据网友辨认,该鸭品种为柯尔鸭,通常被人当作宠物鸭饲养,价值在5000-15000不等,已经能达到立案标准。

最后,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必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2、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3、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该名女子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取决于主观方面。客观地说,鸭子的价值判断是认定该名女子是否具有犯罪动机的唯一标准,因此在认定该名女子行为性质时,就应该采取专业与被专业两种不同的判断标准,如果该名女子是动物爱好者或者有此方面的研究经历,我们可以当然地理解该名女子对鸭子的判断标准系宠物;否则作为一般人,对鸭子的判断能且仅能停留在常规判断,即家禽。

因此,在认定该名女子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以主观认识的标准判断,同时在认定构成犯罪时,还应该根据客观事实辨别此罪或彼罪。

正如几年前引发热议的“天价葡萄”、“天价豆角”案一样,该名女子的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并不代表其不应该对失主丧失“天价鸭”的事实与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吴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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