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追踪】“鸭”带来的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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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06 08:02: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我们对“偷”鸭子的人进行道德谴责的同时,也应当关注该名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偷”即盗窃、侵占罪。
首先,《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是否合法占有”应该是区分盗窃和侵占的关键点,如果是主人遛鸭过程,脱离主人掌控,走失后被人拎走吃掉,那么是侵占;如果是主人遛鸭过程中,松开绳子让鸭自由玩耍,在一旁盯着,这时一个不注意被人拎走吃掉,那么是盗窃。
其次,根据事发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侵占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如果本案中受害鸭系普通家禽,那么当然达不到立案标准,但根据网友辨认,该鸭品种为柯尔鸭,通常被人当作宠物鸭饲养,价值在5000-15000不等,已经能达到立案标准。
最后,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必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2、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3、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