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破产企业股东起诉管理人的新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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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03 06:3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摘要
破产案件中对管理人进行起诉追责的一般都是债权人,可如果破产企业的股东认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了《破产法》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是否有对其起诉追责的可能呢?目前本所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对破产企业股东起诉追责管理人进行了尝试。
案情简介
受破产企业股东委托,本所对以上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了详细梳理,发现了诸如不依法履行破产清算程序、故意隐瞒债务人债权、不依法履行维护破产企业财产,维护债权人利益等一系列失职行为,不仅侵害了破产企业股东的知情权,还涉嫌直接导致破产企业及股东无法估量的损失。对此,本所准备启动对破产管理人的起诉。
办案随笔
首先是原告的确定。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因管理人未尽职履责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损失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都有权要求管理人赔偿损失。而作为破产企业的股东起诉管理人,本人认为股东完全有理由作为适格的原告,直接起诉管理人。这个诉权就是在于维护股东基于股东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自身利益,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股东并没有丧失股东资格,而管理人未尽责给破产企业造成损失也就是给股东造成了损失,所以股东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管理人要求其尽职并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案件的管辖。《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一法条可以理解为:为了使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统一审理破产案件,相对迅速地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财产争议,将案件的管辖权集中于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规定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所有有关债务人的争议,不论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提起的,还是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以及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时发生的争议,都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得依据一般管辖原则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当于赋予了受理破产法院专属管辖权。基于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只能是受理破产申请的A法院。
在充分准备了起诉材料后,本所律师已于2018年3月28日到受理破产的A法院递交了起诉破产管理人的立案材料,现正在等待A法院立案结果的通知。
在我国破产法中,除了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情形外,破产管理人拥有对债务人经营及财产的绝对控制权,其履职行为是否到位对利害关系人影响重大,但同时,法律对管理人责任制度的规定不健全,未能明确揭示管理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过错标准或对过错问题予以适当处理。本案之所以称之为“新的尝试”,就是由此而引发,司法审理中的不统一性预示着本案能否如我们所期待的方向发展,但无论结果如何,新的尝试对于破产管理人是否尽责履责都是一种警惕和思考。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贾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