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文章】特许人应慎防合同被撤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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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29 06:4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例占有较大比例,但是请求撤销合同的理由五花八门。撤销理由是否准确,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判决。从特许人的角度,虽然其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况极少,但是学习了解合同撤销的相关法律知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和控制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叫可撤销合同,它具有如下特征:
1、从撤销的对象看,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的,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因胁迫而成立的合同,等等。
2、合同的撤销,要通过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主张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也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他自己决定。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
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合同变更或撤销与否,由撤销权人享有选择权,撤销权人要求变更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如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可撤销合同之列。《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做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具体而言,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种: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误解作为可撤销的原因,是法律为误解人提供救济机会的表现。但是,误解一般是可归责于误解人的,对方当事人对此一般无责任。既然如此,对误解人的保护应是有限度的,不能不问误解的程度一律允许误解人撤销合同。正因如此,法律只承认重大误解为可撤销的原因。
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当事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即发生误解;其次,误解一方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生误解,对于因特定身份或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发生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再次,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诈或不当影响所致;最后,误解一方因误解而订立合同并遭受较大损失。对重大误解的具体确定,分别误解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一般认为,重大误解有以下几种: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误以为借贷为赠与,误以为出租为出卖。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在信托、委托、保管、信贷等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在赠与、无偿借款等以感情及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在演出、加工承揽等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对当事人的误解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把轧铝机误认为轧钢机而购买。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使合同目的落空,使误解人遭受重大损失,属于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以劣质品为优质品,以临摹画为真迹等。这种误解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时以重大误解论,否则为一般误解。
5、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以为千吨水压机为万吨水压机。这种误解也可以视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的误解,在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时,构成重大误解。
6、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时,构成重大误解。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根据《民通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情势紧迫、缺乏经验的情况而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例如,某人因资金严重短缺或经营商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贷,此种借贷合同大多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平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确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构成显失公平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显失公平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其次,行为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其认定应结合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他方所受的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交易习惯、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否适当等方面综合衡量;再次,该不公平的产生是由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而使得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最后,不公平的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存在,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的,则属于情势变更的问题。
(三)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入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实情况的行为。
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欺诈人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如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也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但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按照法律或习惯,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不告知时,才构成欺诈;其次,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有使被欺诈人因受其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再次,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即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不仅包括被欺诈人原无错误,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情况,而且还包括被欺诈人原已有错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其难于发现错误或更加深其错误的情况,认定欺诈行为还必须注意欺诈的度,只有能引起意思表示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欺诈,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即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欺诈人欺诈的目的明显是为了被欺诈人的利益,即所谓善意欺诈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此外,《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则为无效合同。如果只是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则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为可撤销合同。
(四)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胁迫应具备以下要件:其一,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是指胁迫人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或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为威胁而实施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既可以直接对相对人实施,也可以对其亲属或友人实施,胁迫的对象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也包括人的名誉、荣誉和财产;其次,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故意是指胁迫人有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再次,受胁迫者因胁迫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