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法定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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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28 05:46: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08年3月份,王小姐应聘到一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2个月。上班后王小姐才知道该公司经常让员工加班,有时候一天要工作12个小时,即使是周末也很难正常休息。2008年4月16日晚上加班时,王小姐因头痛感到身体不适,便在车间的椅子上小睡了一会,不料被部门经理发现,王小姐按规定作了书面检讨。4月22日下午,部门经理又通知加班,王小姐拒绝了加班,并和部门经理发生口角。4月24日公司以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指示,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为由将王小姐辞退。王小姐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认为公司的处理属于违法辞退,要求公司向她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提示:



提示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也需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或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除应具备上述法定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外,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辞退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然如果用人单位采用口头形式,则在日后还很可能存在一个证明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第一种情况至第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在第七、八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则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上述理由之一,否则,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二:员工有权利拒绝加班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王小姐,其理由是王小姐拒绝加班,不符合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这是因为,加班并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义务,王小姐作为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当然,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没有要求员工加班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严格按法律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但是,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劳动者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该公司不属于“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的情况,王小姐有权予以拒绝。公司以此为由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这种错误的用工方式。




操作:



○完善招聘工作,从入口即降低用工风险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招聘员工不太注重录用前的应聘员工评估和考察工作,习惯于把工作放在事后考核,即先把员工招进来再说,不合适就在试用期内辞退。其实,这种做法是危险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这种背景下,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必须转变观念,变“事后考核”为“事前考察”,尤其是对一些重点员工,招聘时要慎重,要做好员工的背景调查工作,把好面试关,重要岗位由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联合面试,力求招到合适岗位要求的人员。

○录用条件的设计需用心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比较常用的是,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要想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切忌一刀切或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例如“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明确下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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