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冷静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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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15 09:4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即是通常所说的“冷静期”的规定。该条款出台后,因其保护方向的明显倾向性在业界引起了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适用该项规定所可能产生的诸多问题如何解决都无明确结论。如:解除合同后的退盟手续如何办理?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责任承担如何分配?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风险如何防范?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约权的“一定期限”如何界定?“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为被特许人恶意欺诈行为的滋生、泛滥营造肥沃土壤之嫌?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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