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案例--合同期满请求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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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12 09:16: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姜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5月29日到2008年5月28日止,由姜某加盟A公司代理销售“×××”品牌折扣系列产品。合同签订之日,A公司收取合同保证金5000元,销售业绩保证金18000元以及第一批货款10000元,共计人民币33000元。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姜某共向A公司订货7次,支付货款22940元,合同到期后,姜某向A公司多次索要合同保证金及销售业绩保证金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


被告A公司称,姜某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应返还。其次,姜某将未完成业务的行为推卸到A公司不符合情况,A公司已履行义务,并且产品合格,因此A公司不同意姜某的诉讼请求。


结果:


法院认为,A公司与姜某签订的合同书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最终判决A公司返还原告姜某合同保证金五千元及销售业务绩保证金一万八千元。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北京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营销策划培训及服务。如果没有,北京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本案原告共向被告缴纳合同保证金、销售业绩保证金共计23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和条件,同时对于被告的合同义务也作了明确约定,即被告应提供专业的营销策划培训和相关的加盟服务,定期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促销活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未达到公司约定的返还保证金的条件,但同时,由于被告北京公司也未能提供曾经向原告提供营销策划培训及促销等服务的证据,因此对于原告未完成合同义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故法院判令北京公司返还保证金。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利,也相互承担义务,双方是一个长期的利益共同体。特许人收取被特许人的保证金,本意在于促使被特许人忠实履行合同义务,但同时,特许人也应完善自身经营管理制度,及时向被特许人履行自身负有的培训等义务,否则特许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无法实现。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特许经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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