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带你近一步走向被特许人的“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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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03 08:15: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1)本条是对被特许人的保护条款,也是对特许经营“冷静期”的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前,由于合同双方在谈判实力、经验方面的差别,或者由于被特许人受到某些方面的误导,可能导致被特许人一时冲动而决定签约,从而没有反映被特许人的真实意图。因此,根据国外特许经营立法经验,《条例》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约定一个“冷静期”,以缓冲一下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使其平静下来认真斟酌,并赋予其在对特许人有了进一步了解后可以反悔的权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悔约权是一种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而非违约特权,更不能解释为特许人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本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冷静期”的具体期限,那么实践中应如何掌握呢?结合立法目的,判断被特许人行使《条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由于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属于悔约权,而并非违约特权,那么,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这种约定期限不宜过长,3~7天应该属于比较合理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该项权利;第二,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约定,被特许人应当在未行使特许经营合同主要权利之前行使该项权利,否则该项权利应该视为消灭。因为被特许人行使特许经营合同主要权利意味着其以行为方式对加盟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合同约定内容的认可,如果此时被特许人还能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该项权利就变成了被特许人的违约特权,对特许人是极其不公平的,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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