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做得好胜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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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02 08:17: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对于《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第二款和第六条的理解应该从以下方面把握: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对于潜在的被特许人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必要程序,推广、宣传手册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是对不特定对象发出的,因此特许人在此阶段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不能理解为广告宣传的过程就是在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条例》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活动收益内容”不是指含有收益的“经营状态评估情况”,而是指直接的用于吸引加盟的收益推算;

推广、宣传中的利润分析、投资、收益等都是特许人自行制作的;而信息披露是特许人根据客观上存在的被特许人的实际投资、资产负债等经营状况制作的;

特许人在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但是《条例》并不禁止特许人对投资预测进行宣传;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经营状况评估情况”不仅包括投资和收益,还应该包括全部的被特许人,至少是不同区域、不同级别的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的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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