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丧失经营资源的路,你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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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5-29 03:49: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拥有特许经营资源,是企业成为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法定基本要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即通过定义的方式确立了特许经营资源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基础性地位:首先规定作为特许人的企业应当“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其次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实质或者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是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关于“拥有”的界定及“经营资源”的构成,已在前期的特许经营资讯中予以解析,此处不再赘述。本文仅针对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实践及备案机关的备案实务中所出现的如下亟待探讨的问题展开分析: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其经营资源权利有效期限届满未续展而被注销或因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而被提前终止、其经营资源权利证书被有权机关撤销、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权利被有权机关宣告无效、经营资源权利申请于有权机关受理后被驳回、权利人撤回对特许人的许可使用授权等情形,而丧失了特许经营资源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该特许人应如何处理自身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备案机关应如何对待此类问题?我们试图通过本文的阐述,帮助特许人及备案机关合理解决上述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第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并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另外,《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据此,对丧失特许经营资源使用权的特许人,应当根据情形不同区别对待:

首先,特许人经营多个特许经营体系,丧失其中一个经营体系所依托的经营资源使用权的,特许人应当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自行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信息的变更;

特许人未主动申请变更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变更备案,并处罚款。

其次,企业丧失经营资源使用权,且该企业仅经营单一特许经营体系的,因其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基石坍塌,已不能作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适格特许人,其应当自行向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第三,特许人逾期仍未变更备案或未主动申请撤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依据《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申请撤销该特许人备案。申请撤销备案的,申请人应至备案机关现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撤销备案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申请人签字和盖章;申请人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须由申请人盖章。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应书面委托承办人或受托人至备案机关提交申请。申请人不具有中国国籍的,撤销备案申请书及承办人或受托人的委托书应经申请人国籍国有权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通行证或护照;申请人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信息等。申请人外国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经申请人注册国有权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被申请人的丧失经营资源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经查实,特许人确已丧失经营资源使用权,但未依据《条例》及《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申请撤销特许经营备案的,备案机关有权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为由,撤销该特许人备案,并在备案机关网站予以公告。




上述处理程序与措施看似严厉,但其与《条例》、《办法》的出台背景及“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立法初衷实则一致:

第一,虽然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这种行政行为的性质并非行政许可,并非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资质和权利的授予,并非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实力与能力的证明,但不可否认商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备案公告对于潜在被特许人投资决策、投资行为的引导作用和推动力量。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企业、不具备特许经营发展条件的经营体系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告,不仅可能损害潜在投资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可能对于特许经营这种新型流通方式在我国的长足发展带来负面效应。所以,有效更新、适时发现问题、合理解决问题,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包含信息所应当达到的根本性要求。而这项要求的最终实现不仅仅要依靠商务行政主管机关具备高度的信息敏感性,更需要社会公众高度的责任感和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依法行政。

第二,特许人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其特许经营体系能否顺利建立、特许经营规模能否有效拓展,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蓝图的实现。而健康、透明、积极、高效的特许人企业,才是特许人真正为被特许人欣赏和信任、取得良好经营业绩、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保证。所以,特许人企业作为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成员,应当提高自律,在大力开展业务活动、加强业务能力建设的同时,依法配合行政部门的监管措施,为特许经营秩序的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环境的纯净尽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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