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连锁经营说:“我与传销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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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5-29 03:48: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笔者在从业过程中,曾经不止一次接到过这样的咨询:连锁经营是国家行为吗?连锁经营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初次听到这样的咨询时,对咨询者基本法律知识的欠缺感到惊叹!连锁经营和国家行为有什么关系?连锁经营又为什么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细问之下,才知道原来咨询者被亲朋好友叫去搞“连锁经营”,只要交纳一定的加盟费用,就可以发展成为连锁会员,再从这些新加盟的会员身上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并说这种“连锁经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和提倡,国家还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来约束它,前途无限云云。此时笔者才明白,原来咨询者所谓的“连锁经营”指的是传销,只是被那些不法分子披上了“连锁经营”的外衣而已。

大多数人对于“传销”这个词并不陌生,都知道传销非法,但是很多人并不真正了解传销的运作模式。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正是由于传销的上述社会危害性,国家对于传销是严厉禁止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不法分子开始寻找“传销”的出路,他们打着“代理”、“连锁加盟”的幌子开始进行变相传销,以至于某些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连锁销售就是变相传销。为了防止更多的人上当受骗,笔者认为有必要彻底澄清连锁经营与传销的区别,还连锁经营的清白。

严格来讲,连锁经营并非法律概念,而仅是一种理论上的经营模式,连锁经营包括三种表现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也就是说,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中的一种,且是最主要的一种。在国内,只有特许经营才是法律概念,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特许经营和传销是存在明显区别的。


首先,从产品或服务价值上看。通常,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产品或服务是已被市场所接受或已得到验证,具有较好的市场成绩。而在传销中,传销人员购买产品的目的在于加入传销体系,其产品只具有象征意义,无法与市场价比较,产品质量更是无法保障。



其次,从投资目的上看。特许经营是一种通过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建立某种契约关系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方式,被特许人加入特许人的目的在于销售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从而获取利润。而在传销中,传销者加入其体系后的唯一工作就是发展下线,即俗话所说的“拉人头”,目的不在于销售产品。



第三,从社会价值上看。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无论是提供产品还是服务,都需要通过实实在在的经营获取利润,从而增加社会财富。而在传销中,传销人员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仅仅通过所发展的下线人数获取提成,不能创造任何社会价值。



第四,从组织结构上看。特许经营的层次一般为两层,最多三层,特许人在发展分特许人时,必须在合同中作出相关的约定,否则就有可能因涉嫌传销而被查处。传销的层次是没有限制的,为的是鼓励发展会员,提高人头数,正因如此,传销才成为父子想骗、朋友相欺、层层相套的“老鼠会”。



第五,从经营主体上看。根据法律规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是企业,且需要在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传销人员是以“人拉人”的方式发展会员,显然不可能符合上述条件。



综上,特许经营与传销存在上述五大区别,从这些区别我们也可以看出,传销是通过欺骗方式聚敛钱财的手段,是不能创造任何社会价值的;而特许经营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的经营行为。人们在决定投资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分清“特许经营”与“非法传销”的区别,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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