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体系中有备无患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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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5-29 03:16: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其中,对于被特许人的培训指导作为一种极为有效的特许经营模式复制手段是保证特许经营体系完整统一的重要途径。特许人拥有已经制定的、精心策划的营销和商业计划,并向潜在被特许人提供全面的支持,对于被特许人是非常关键的。而这些支持与特许人的战略战术规划以及特许人对于被特许人培训的实施存在密切联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经营操作手册作为特许人对于被特许人培训的教材核心与精华,部分包含了培训所涉内容。另外,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培训指导还通常包括开业前的人员培训、店址的选择、店面的设计、营销策划和开业后的支持指导。


按照时间顺序,对于被特许人的培训可分为三个环节: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招商阶段),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开业前(筹备阶段),以及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培训(运营阶段)。特许人为每个环节设定的主要目的不同,对应的培训内容也就各有侧重:招商阶段对于被特许人培训的主要目的是展示特许人企业风采,体现特许人实力,以吸引潜在投资商加盟;筹备阶段培训的主要目的是督促被特许人了解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实质,辅助被特许人店铺顺利开张,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而运营阶段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特许人经营体系的统一、有序及长足发展。

 

在以上三个环节中,筹备阶段对于被特许人的培训至关重要,因为它既是特许模式得以成功复制的基础和前提,是被特许人店铺顺利起步的有力保障,更是特许人和全部被特许人共同营造的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取得丰硕成果的起点、基石与核心。

 

但是,实践中,有些特许人在招商阶段的展示中注入大量精力和财力,而忽视了筹备阶段对被特许人培训的重要性,过分强调被特许人“数量”增长对于体系扩大的关键意义,放任劣质加盟关系对于整个特许体系带来的潜在危害;筹备阶段培训的内容更多地倾向于业务技术、产品知识的灌输,而淡化经营理念、市场应对策略、经营模式等基础性知识的教授,认为业务知识方为特许人培训义务的实质内容,也方为被特许人成功经营的必要因素,将市场经营常识视为被特许人当然自备的素质。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这样的培训,对于被特许人的经营,以及对于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成功而言,都将产生很大的危害。



笔者认为,在被特许人店铺筹备阶段,特许人开展的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增加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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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店的经营管理技能和特许人的企业文化。

 

首先,经营管理是特许经营商业模式复制的核心重点之一。对于一家单店而言,仅仅有熟练的业务技术、灵活的设备和多样化的产品是远远不够的。相比而言,经营管理理念和技巧培养更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特许人企业在被特许人签约后、开业前的培训中,强化关于单店的经营管理部分的培训,不仅是特许人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应有之意,是被特许人正常开展经营、有效实现经营目标的良好开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是增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合作稳定性的必要手段。


其次,应当加强特许人企业文化方面的培训。

 

加盟店是特许经营体系重要组成元素之一,是特许人企业文化创建和体现的重要实体。被特许人对于本体系企业文化的理解可以推动其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经营;其对于企业文化的认同与遵循,更可以使特许人企业的各个连锁店,不论直营或加盟店铺,不但形似,而且神同。这样,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质量才能更好地实现统一化,整个特许经营体系中的所有元素才会更有整体感,才能更加有效地完成特许经营商业模式以“克隆”和“复制”方式实现经营迅速规模化的目标和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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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行业及法律常识。

 

被特许人正式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之后,便成为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为了这种特许经营体系的顺利延续,特许人企业应当将有关特许经营的基础知识事先与被特许人进行交流。譬如: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分配、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特许人的职业定位、特许经营的费用规则、特许权费用的内容及其与特许经营资源的关系、特许经营资源的权利状态和保护措施、被特许人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行使范围、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等。被特许人充分理解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本质含义,对自身角色准确定位,认可其与特许人间对外责任分配的原则,在日常的经营和运作之中自觉地遵守特许经营规则,履行合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才能真正达到二者共赢的优质经营效果。

 

在特许经营商业实务中,特许经营基础知识储备不足的被特许人定位失误,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偏差非常常见。他们或者将自己作为特许人企业的员工,完全依赖特许人,盲目安排经营活动,经营风险一旦产生便彻底归咎于特许人,要求特许人承担其经营不当行为引发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或者认为合同签订之后,与特许人各自独立,排斥特许人企业的统一管理、拒绝按期交纳后续品牌使用费、把特许权的许可授权视为“垄断性购买”……。这两种状态都必然为特许人的经营和特许经营体系的维护埋下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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